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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加盟展:签了加盟合同,不想加盟了,能退回加盟费吗
2019-01-16 08:01:42 查看:
冷静期:创业者经常会因为头脑一热,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加盟了某品牌,签了合同并交了加盟费。回到家中,开始掏出手机在网上各个渠道搜索这个品牌的信息,好好研究这个品牌是否值得加盟(早干嘛去了?),突然间很多负面信息呈现在眼前,一时后悔莫及,认为自己创业“被骗了”,早知道如此,要是签合同前问一下度娘就不会有此下场。

那么问题来了,签了加盟合同,不想加盟了,应该怎么办?能要求退回加盟费吗?

2016年12月27日,创业者张小姐与南京某公司(加盟总部)签订了《区域代理服务合同》,约定张小姐为广西南宁市的区域代理,张小姐可以自己在南宁开设A品牌的零食店,也可以不开店直接发展零食店加盟,赚加盟费提成,提成比例为65%。合同签订当初张小姐支付了15万元代理费。回到南宁后,张小姐在网上仔细搜索该品牌的信息,除了加盟广告外,其他大量信息都质疑该品牌是骗创业者加盟费,另外还发现加盟总部刚刚对A品牌申请注册商标,而且总部根本没有直营店,更别提什么“两店一年”了。与此同时,张小姐在南宁选址一直也没有找到适合开零食店的店铺。

张小姐思来想去,决定不加盟了。2017年2月5日,于是在咨询律师后跟加盟总部的招商经理协商退款。招商经理说:“我们签的是服务合同,不是特许经营合同,不存在什么冷静期的问题,如果你真要退款,我得跟领导申请,但最多才能给你退40%,因为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要支付60%的违约金”。张小姐一听傻眼了,不到两个月时间,加盟总部什么服务都没提供,却要扣60%的违约金。无奈之下,只好委托律师向加盟总部发律师函解除合同,并同时向法院起诉,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15万元加盟费。


法院判决

1、确认合同解除;

2、加盟总部退还张小姐15万元代理费。

律师评析

1、张小姐解除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据?

根据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的规定:“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,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,可以单方解除合同”,该条款实质是对“冷静期”的规定,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,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,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,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,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。张小姐正是基于这一条解除合同。

2、合同解除后,能退钱吗?

根据合同法规定,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,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因张小姐行使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,故张小姐要求退还交付的代理费能获得法院支持。

3、如果我遇到了这种情况,应该如何操作?

仔细研读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先发函解除合同,保留相关证据。如不会操作,可先咨询专业人士。

提示: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的确赋予了创业者在“冷静期”内的单方解除权,虽然“冷静期”内基本可以让创业者拿回加盟费,但那诉讼需要耗费创业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。如有这精力,我们选择在其他稳妥的项目上创业,说不定早已创业成功了。

因此,我们仍然建议创业者在加盟前一定要深入研究清楚这个品牌,深思熟虑后再决定是否加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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